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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税务筹划:如何运用“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合理避税?

2020-11-04 来源:51个税

阅读数: 9679

摘要: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二者均是市场法律主体,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很多人常常会将二者混淆。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二者均是市场法律主体,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很多人常常会将二者混淆。

但是,这两种公司在实质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区别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区别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区别三

二者在税收征管角度来看,最大的区别在于: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确了二者的区别,如何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公司架构需要股东或投资人分析目前面临的问题和合理途径才能找到更适合自己的避税方案。

下面,分别从不同角度思考二者在实际企业环境中的不同运用。
从企业持续经营的角度来看,“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司实际分红时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
“个人独资”当年留存的全部利润都需要在当年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
从规避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来看,“一人公司”中法人股东如果满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时还需要就分红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中投资人只需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单独对股息红利进行征税


但是,需注意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

当“个人独资”出现对外投资行为且分回了利息、股息、红利时,需要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计税。
从流转抵扣和税收减免角度来看,对于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发票的企业而言,可以利用企业分拆等方式,积极争取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而在实操中,“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比“一人公司”适用范围更广、流程更简单、园区政策相对稳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一人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目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有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投资者在运用“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合理避税时,要综合考虑综合税负、现金流影响、管理成本、政策稳定性等各方面的因素,选择设立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