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做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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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播、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带火了一众网红。 呈现的形式也是眼花缭乱。主播一般展示各自的才华赢得打赏、利用流量承接广告进行带货、或者直接与平台签订合同,取得固定收入。根据”头榜“数据显示,排行第一的主播近七日礼物收入1136.06万,涉及收入金额巨大,相关的税务筹划也不得不考虑。

我们先来看看一般情况下主播收入都有哪些形式:
主播工作内容获取收入模式个税扣缴模式个人主播个人直接在平台直播,靠粉丝刷礼物,根据平台规则分成获得收入由平台按照20%-40%“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主播与平台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由平台按期支付固定收益或者根据数据表现获取额外分成收益由平台按照20%-40%“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按照3%-45%“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主播通过直播带货,获取带货佣金、奖励由平台按照20%-40%“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工会主播个人加入工会,由工会与平台合作,个人在平台直播、或者网上带货。产生的收益先由工会和平台分,分给工会的部分再按照比例分给主播由工会按照20%-40%“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不同的合作方式、业务内容总的来说是主播提供了对应的服务,应当由合作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如何缴税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双方主体、业务关系来确定的,根据上面表格分析的主播主体和业务关系可知,比较统一的是以主播个人提供服务,不论是直接与平台合作,还是与工会合作,都是以主播个人提供服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目前对于二者没有明确的差异规定,如果注册了经营主体,则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如果是个人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两个税费计算也不一样。
劳务报酬:先扣除800元或者20%,然后按照20%-40%预扣预缴个税,年度终了后与个人其他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税。
经营所得: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一些支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率,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做税务筹划,处理流程简单,同时还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费。
举个例子:
某主播按次结算直播打赏收入,一次取得200万,对应的各项设备费用、妆发、邀请嘉宾等费用无法准确核算。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预缴个税=200*(1-20%)*40%-0.7=63.3万
主播去税务筹划,注册一个个独,以个独为平台提供服务,并申请按照10%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
则实际应缴个税=200*10%*20%-1.05=2.95万元,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