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纳税人创业定期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019-07-26
来源:东方税语
阅读数: 9807
摘要: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三、备案资料:
1、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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