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APP新变化!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原因”你选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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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时,增加了原因选项。
51个税提醒,原因选项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变更工作单位”、“其他原因”。
(个人所得税APP参考图)
1、“变更工作单位”的提示
若因变更工作单位而修改扣缴义务人,原单位需继续扣除的,请选择此项。
2、“其他原因”的提示
因扣缴义务人选择错误或原扣缴义务人不再享受扣除的,请选择此项。
那么,问题来了:选择“变更工作单位”的话,专项附加扣除是由变更后的单位来扣除,还是继续由原单位来扣除?如何理解“变更工作单位”的提示内容?
安徽省税务局回复内容如下:
您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是否因为变更工作单位而变更扣缴义务人的,若是变更工作单位变更的,选择“是”即可。
选择“是”后,原单位个税软件里面这个员工的专项附加信息还会显示,如果有补发工资的情况,填写报表时专项附加扣除数据也可以正常累计的。
在此,51个税建议,纳税人不要盯着提示内容不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即可,若确定是更换了工作单位,需要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请大胆勾选“变更工作单位”。
至于提示内容,理解起来确实有点费力!
51个税表示,安徽省税务局回复中提及的“个税软件”指的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是扣缴义务人用于报表导出、导入及申报缴费使用的。
简单来说,如果离职员工勾选了“变更工作单位”,原单位还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看到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需要补发工资,那么,该员工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也不受影响,依然正常累计扣除。
有纳税人要问了:如果勾选“其他原因”会怎么样呢?
目前,51个税还未接到此类问题咨询,想必问题不大!
其实,最坏的结果无非就是:专项附加扣除“晚报”、“少扣”。
例如:离职员工有补发工资的特殊情况,但专项附加扣除未正常累计扣除。
当然,纳税人也不用过分紧张!
记住一句话:个人所得税系统功能变来变去,但政策规定没有变哦!
1、晚报可补扣
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可以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享受;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
2、少扣可退税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可以在次年3月至6月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最后,51个税再次提醒,更换工作之后,一定要记得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不然就没办法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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