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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规定: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时间不一样

2020-12-08 来源:51个税

阅读数: 27763

摘要: 很多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搞不清楚具体的申报时间要求,在此,51个税给大家讲一讲个税申报时间有关小知识,赶紧看一看!

很多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搞不清楚具体的申报时间要求,在此,51个税给大家讲一讲个税申报时间有关小知识,赶紧看一看!

揭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规定: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时间不一样

情况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1)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2)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情况二: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况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1)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若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情况四:居民其他分类所得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注意事项】

1、无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扣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4、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