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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何区别?

2020-12-08 来源:51个税

阅读数: 132937

摘要: 最近,有不少纳税人咨询: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选哪个好?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下面51个税为大家解答!

最近,有不少纳税人咨询: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选哪个好?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下面51个税为大家解答!

揭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何区别?

一、自行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1个税以“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为例: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二、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1个税提醒,这里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常见问题】

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

答:如果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可以使用扣缴端软件,获取纳税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

【注意事项】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也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