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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七大亮点值得关注!

2019-11-29 来源:51个税管家整理

阅读数: 15594

摘要: 增值税是第一大收入税种,它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今天,不少人的朋友圈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刷屏了。

增值税是第一大收入税种,它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今天,不少人的朋友圈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刷屏了。

51个税管家把几点重大变化简单整理出来,这样大家看着方便:

1、第六条,明确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元,未达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此前的税务实践中不包括个人。

2、第十一条,视同销售改称“视同应税交易”,明确只在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需要“视同”纳税,服务缺席。

3、第十四条,征收率5%消失了,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4、第二十二条,明确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能进项抵扣。

5、第二十七条,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

6、第二十九条,免税项16项改14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两项免税不见啦。

7、第三十五条,增加了半年这个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

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关于销售额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

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

《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

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

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9年12月26日,公众可通过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