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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最新消息!多地出台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新政策

2020-03-18 来源:51个税

阅读数: 37696

摘要: 多地已经公布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新政策,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快来看一看!

有税友咨询51个税: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减免政策?

在此,51个税提醒纳税人,多地已经公布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新政策,快来看一看!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0〕6号

【焦点内容】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该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焦点内容】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今年4月份、7月份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焦点内容】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豫税发〔2020〕26号

【焦点内容】

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焦点内容】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2020年第6号

【焦点内容】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一)对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1、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政策适用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2020年3至5月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焦点内容】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三、本公告第一项相关行业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