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手了!2020年7月起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启动 对公账户现金存取超50万受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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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重磅文件——《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二)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7月至2022年初)
试点行评估上报本地试点情况。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
1、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范围
焦点内容:
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管理业务情形以有现金实物交接的柜面业务为主,包含通过大额高速存取款设备自助存取款情形,并须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2、规范大额取现预约业务
焦点内容:
试点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相关预约规则,明确客户预约的时间、渠道方式、信息要素,并保存预约信息,向试点行报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国家安全应急需要等紧急大额取现情形,制定应急流程。
3、建立大额存取现登记制度
焦点内容:
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企业、单位发放工资、日常性大额存取现,以及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因履职需要发生的大额现金存取,制定简化流程。
试点行统筹考虑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数据集中要求与大额现金监测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起点以上存取业务的信息与现金实物的冠字号码相关联、可追溯。
4、建立大额现金业务风险防范制度
焦点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深对用现客户的了解,对于易产生大量现金交易行业的客户,加强风险提示与信息沟通,引导其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对于确有大额用现需求的,保障其合理用现需要。
对于客户来自风险较高行业、交易金额特别巨大、交易频率或金额与客户身份及日常交易特征不符等情形,严格对信息真实性、规范性的审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风险标注,后续跟踪,记录备查。
5、建立大额现金分析报告制度
焦点内容:
试点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包括取现预约、存取现登记、分级审核、风险信息等。
加强自身大额现金分析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区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
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严格规范信息用途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
6、建立大额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
焦点内容:
试点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大额现金管理要求的情况,定期评估试点成效。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通过行业公约等多种形式约束银行行为。
(二)探索大额现金综合管理措施
7、特定行业企业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及报告
焦点内容: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依托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框架,就邢台市房地产行业建立与财政、住建等部门协作机制,要求企业规范现金日记账信息要素,报送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定期分析大额现金交易情况。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8、特定行业企业大额提现及用现管理
焦点内容: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浙江省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分别确定上述行业企业大额现金提取额度标准。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企业超出额度的取现业务,引导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确有大额提现需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预约环节加强管理提示,在取现环节加强交易资料真实性审核,在后续环节重点关注客户现金使用情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9、个人账户大额用现管理
焦点内容: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对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行为管控,细分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来源与用途。
在监测行业分布的基础上,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加强真实性审核。
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现金收支,对个人账户进行风险标注,并持续跟踪监测。
探索实现对同一主体对公对私账户的对应监测。
10、个人现金收入报告
焦点内容:
选择试点地区适宜地市,探索从部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入手,推动该部分个人主体报告一定金额以上现金收入的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信息。
11、大额现金出入境监测
焦点内容: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香港地区人民币清算行的沟通协调,监测境外人民币现金业务情况。
监测口岸地区个人账户大额现金收支,分析境内居民、境外非居民大额现金存取信息。
加强与深圳海关信息交流,建立个人携现跨境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探索对存在风险隐患的现金入境强化信息采集及后续跟踪。
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大额现金管理?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非现金支付业务迅速发展,但流通中现金总量平稳,大额现金交易量继续增长,大额现金支取成为流通现金的重要投放渠道。
越来越多的大额现金交易集中在特定领域、特定人群、特定时期,现金流通综合效率不高。
一些发达国家普遍把大额现金管理作为社会治理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采取从严从紧的管控措施。
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我国亟需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保障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利用大额现金进行违法犯罪。
二、大额现金管理对社会公众有什么影响?
不会明显影响到社会公众日常经济活动。
一是目前我国如现金、票据、转账、网上、移动等支付方式多且应用广,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是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设置经过调研论证,高于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现金使用量。
三是只要客户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存取现并不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居民存取款自由和个人隐私以及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受充分保护。
四是对主动提出现金服务需求的社会公众,银行业金融机构会提前做好现金服务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现金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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