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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怎么申请?

2020-07-20 来源:51个税

阅读数: 33695

摘要: 重磅消息!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来了,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可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快看个人所得税减免怎么申请?

重磅消息!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来了,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可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快看个人所得税减免怎么申请?



2020年7月份,全国部分省份相继遭受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给一些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51个税提醒,弥补损失,刻不容缓!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提出申请减免税,及时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优惠。

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1、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有关问题

问题一:哪些情况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题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免?

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减免政策。下面51个税为大家整理了部分省市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仅供参考!

【陕西】

政策依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号)

焦点内容: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给予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100%减征的优惠。

【山西】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焦点内容: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也就是说,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两个年度内,其个人所得税可减征90%,但两年累计最多可减征3万元。

此外,明确享受遭受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限于经营所得。自然灾害影响的主要是纳税人的经营所得,其他方式所得不予减征。

51个税提醒,这里的“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福建】

政策依据:《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

焦点内容: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

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四川】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

焦点内容: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

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焦点内容: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问题三: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怎么申请?

根据云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

(一)减征环节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在预扣预缴、预缴或代扣代缴环节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及次年终了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征比例办理退税。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与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分

别确定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的减征比例。

2、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对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并减征上年个人所得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简称“其他应税

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6月30日前向原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受理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为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为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核准减征比例,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包括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或次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

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5、纳税人在自然灾害发生地以外取得其他应税所得,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时,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即可向原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