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个人所得税又变了!2021年4月1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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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税务局正式发布公告,2021年4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有重大变化!自然人代开发票,怎么判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快来看看答案吧!
一、1.5%个税预征率,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
1、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不适用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5、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怎么判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不得不说的是,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搞不清楚:哪些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哪些属于经营所得?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个税精灵表示,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当然判断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一)依法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
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重要提醒】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经营所得,相对于自然人的综合所得来讲,具有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持续性、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等经营性特点。
比如:我们常见的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就不在“劳务报酬所得”中,而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二)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一般会默认为是“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不预征,而是让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自然人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一般会默认为是“经营所得”,月收入超过10万元才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一定的核定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但是,又要申请开具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先办理临时税务,然后再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政策是因地而异的,不排除部分税务局会将代开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直接开具成“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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