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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你的房子!契税2021年新规定将“上线”,快看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

2021-04-19 来源:51个税

阅读数: 53799

摘要: 重磅消息!契税2021年新规定将“上线”,天津、浙江、广东、四川、湖南等地出台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征求意见稿,快看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重磅消息!契税2021年新规定将“上线”,天津、浙江、广东、四川、湖南等地出台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征求意见稿,快看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影响你的房子!契税2021年新规定将“上线”: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1)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本决定缴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因土地、房屋被本市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同时废止。

(2)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或者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等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按百分之一点五税率征收契税;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事项,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减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

(4)四川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对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被征收、征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超出部分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7)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或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关部门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办法。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应急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和征收、征用、灭失住房、不可抗力等认定信息、材料,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8)河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四、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9)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0)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12)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

一、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自治区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反之,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纳税人可向所在地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申请,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