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减免社保最新政策:“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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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减免社保最新政策出炉,中小微企业再获利好。快来看看“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内容有哪些?
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焦点内容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
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
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焦点内容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
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解读】
1、“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2、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
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政策:
(1)“免”:各省份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各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负担将不会明显增加,基本与2019年持平。
6、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利好政策。
7、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此举可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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